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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?
发布时间:2017-07-15

合肥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

  每个公司的有一个法定代表人,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是有股东中出资额最多,同时有德高望重,有相当的领导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担任,也有这种情况,股东聘请股东之外的人来担任法定代表人,也就是名义法人,但不管谁来担任法定代表人,当事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有所了解,否则也许当你要承担责任的时候,还不知道为什么要承担法律责任。以下是有关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。

合肥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和风险

  1、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49条规定: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除法人承担责任外,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、罚款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  (一)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;

  (二)向登记机关、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

  (三)抽逃资金、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;

  (四)解散、被撤销、被宣告破产后,擅自处理财产的;

  (五)变更、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,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;

  (六)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,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。

  2、我国《刑法》第31条规定: 单位犯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。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  看到上述法律规范后,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一定时刻明白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在,更不能在没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被聘请为公司法定代表人,而遭到巨大的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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